在上诉中,侵权方若对交通事故认定持有异议,其可依法向更高级别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在经过复议处理后,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量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事实欠缺或主要证据不足等法定状况时,则应作出法定的复议决定,即要求原办案单位进行重新调查、评估和明确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