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物权遭受侵犯时,权利人有权选择通过协商、调停、仲裁乃至诉讼施以救济。
首先,对于因物权归属或其内容产生争议的情况,相关利害人有权利提出确认权利的请求;
其次,在面临无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情形下,权利人有权请求占有者返还产权标的物品;
再者,如果存在妨害物权行为或潜在危害时,权利人同样有权要求去除这些阻碍并消除潜在风险困扰;
还有,若不动产或动产遭受破坏且无法修复,权利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请求进行维修、重新制作、交换甚至是复原至原先状态;
最后,当物权受到侵害从而导致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时,他们有权就实际损失索赔,同时,亦可启动其他形式的民事赔偿或补偿机制。
以上列举的保护物权的各项措施,既可以独立采取,亦可以针对权利受损害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