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若有任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主张离婚,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双方间的协议离婚程序将无法完成,仅能由坚持离婚的一方可向当地法院申请并进行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针对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是否确已破裂来做出裁决。
通常情况下,若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便倾向于判定离婚。
至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应根据婚姻基础、婚后相处情况、产生矛盾冲突的缘由、当前夫妻关系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改善的可能性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的剖析与审视,而非仅仅依赖某一方的意愿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