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本身的疏忽或者错误,导致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相关条款、内容产生严重错误的理解。
构成重大误解所需满足的要素有五个方面:
首先,表达意愿的一方产生了误解并由此做出决策;
其次,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同样也对合同内容产生了极大的误解;
再次,实际上,这种误解是由误解方向自己的过错所引发的;
第四,这种误解直接关系到了原本属于当事人需要享有以及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最后,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