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该孕妇违反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有不良违纪行为等,且在权衡利弊后,公司方可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包括但是不限于适当调整其薪酬待遇,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然而,这一切都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员工手册、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等内部规定,以确保程序合法合理并受到法律保护。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不应被分配到极度危险的工作环境或者受孕期不利的工作任务。
对于即将临盆的孕妇,我们应当避免安排她们加班或夜间工作。
若该女性员工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承受原有工作量,雇主应依据相关的医学证明,为其适当减少工作负荷或者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
3.对于正在孕期的员工,无论何时,只要她需要去医院做产前检查,那么这期间所花的时间就将视为有效工时,公司应予以认定。
4.每位女性职工在分娩完成后均享有至少98个日历日的带薪产后假。
此外,如果产妇遇到了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则其产假需额外延长15日;
如果孩子属于多胞胎出生,那么即使产妇分娩了两个及以上新生儿,也仅需要额外延长15日的产假。
5.对于那些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公司员工来说,他们的生育津贴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来发放。
而对于尚未参加过生育保险的女性,则由雇主承担其生育津贴的费用,即按照该类员工在产假前的工作报酬来计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