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所谓的"霸王条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词汇,在法律体系中被定义为"格式条款"。
这种条款,又被称作标准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事先草拟好,以便于重复使用,且在签订合同时未经对方商议的条文。
然而,对于那些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的企业或组织,他们应当遵循公正原则来确立彼此间的权力和义务,并且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那些与自身权益紧密相关的条款。
如果对方有任何疑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履行说明的职责。
反之,我们平时所谈论的"霸王条款"则是指那些违背公平原则的条款,它通常表现在各类商家、教育培训机构、汽车护理服务提供者等提前出售的充值卡和商品一旦销售出去后即恕不退款,甚至在饭店用餐时,店家不负贵重物品丢失的保管责任;
同样,在进入需要收费的停车场时,停车场负责人员也表示对停车期间车内财物的遗失概不负责;
此外还有一些公司公然声明,本卡所包含的活动内容诠释权完全归其所有(对此理解的专有权)。
从以上各种规定来看,它们都违反了法律所确立的公平原则。
这些规定要么是在过度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或者以排挤、消减他人主要权利的形式来限制其行为自由,抑或是对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任意的排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