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或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该补偿金的发放数额将依据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即有权利领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是不足一年的,仍可视为一年进行核算;
否则,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将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我们所提到的“月工资”这个概念,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里,员工应得的全额工资。
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计算得出的数字,就是我们所说的“平均工资”,这也是发放经济补偿金时的重要参考指标。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那么就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对此,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不合法合理,他们也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当员工自己主动提出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或者当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但员工却不愿意继续签署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是因为雇主部门的变动或者工作单位的迁移导致劳动者被解聘,而且并没有带来失业问题的话,用人单位也同样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者,如果由于员工自身的过失,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使得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可以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希望大家能够深入理解这些法规条款,并且在实际生活中运用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