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在此类特定情形之下,即便购得房屋的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后,亦无法判定该房产属夫妻共同所有。
具体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首先,当某一方以其自身的婚前财产,全额支付购房价款时;
抑或是由其中一方以其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项,此后继续使用该笔资金偿还贷款的同时,仅将其配偶姓名登记于房地产权证之上。
其次,当某一方的父母在全额资助购房事项的时候;
或者其父母支付了首付款项,并在房地产权证上只将该方子女的姓名进行登记的情况下,而其后的贷款还款责任仍然由该方子女独立承担的话。
最后,尽管房屋的购买款项来自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并且房地产权证上只有其父母姓名的登记记录,但其子女吝以上述方式使用个人财产偿还房贷的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