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从主体看,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岗位上的从业者;
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则更多地限定于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等职务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
其二,从客体上看,滥用职权罪所指向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位活动的合法性;
而玩忽职守罪,它的直接进攻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有的勤勉尽责性。
其三,从客观方面看,滥用职权罪的显著特点就是违法行使权力,最终给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然而,对于徇私枉法罪来说,它的重点在于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徇私舞弊或者是感情用事,使得整个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侵害。《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