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特定情况能够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婚行为;
其次,已经合法结婚登记的一方与其他异性维持稳定且持续的非法同居关系;
再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因故意伤害或其他暴力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最后,在婚姻关系中,双方或一方对家庭成员进行虐待或者故意遗弃的行为。
须知,这些情形都被明确视为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需要特别提醒您,离婚损害赔偿除了物质方面的赔偿外,还囊括了精神方面的损害赔偿。
当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时,我们会结合实际情境,考虑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一、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二、加害行为具体的施暴手段、发生场所及其表现形式等具体情况;
三、侵权行为给受害方带来的实际后果;
四、加害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取何种利益;
五、加害人是否具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财力;
六、侵权行为地所在的社会人均生活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