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私自将别人委托保留的手机转送给第三方是绝对禁止的。
这严重违反了尊重他人财产权利的基本道德准则。
在法律意义上,即使被委托的保管者对手机具有保管义务,但他并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因此,他无权以任何方式处置该手机,包括将其转送他人。
一旦保管者出现擅自赠送手机的行为,手机的合法所有人有权请求受赠者归还手机。
在这种情形之下,善意获取理论并不适用,受赠者必须毫无条件地返还所接收的手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