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抢劫犯罪的案件中,受害者是否有资格出席庭审一事,通常情况下他们是可以亲临现场的。
然而,若当事人自愿放弃出席庭审机会,亦无不可。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适宜的开庭日期之后,应及时向受害者提供正式通知,以便于他们能知悉并决定是否亲自出席庭审。
在获得了开庭通知以及授权允许的前提下,受害者有权力选择究竟参加或是不参与庭审过程。
因此,从法律层面对受害者而言,他们有权利选择是否走上法庭,而不是强制要求他们必须出席庭审。
当然,出于个人考虑,如果觉得自己无需亲自出席庭审的,受害人也有权选择不出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