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除了其他因素后,若需购买之运营车辆为失信被执行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需,那自然可予以购买;
反之,若非为必要之经营所需,那么便不得购买。
考虑到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消费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明确立法,他们将无法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