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拘留期限通常不得超过十四个自然日,然而若此类型犯罪行为涉及跨地区流窜实施、不止一次或由多个同伙共同参与,则拘留期限最长可延展至三十七个自然日。
换言之,普通案件的拘留标准为每次三个自然日,经特别批准后可延长至十四个自然日;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跨地区流窜、多次犯案以及团伙合伙行为等特殊情况的犯罪分子,其拘留期限最高可达三十七个自然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