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房屋征收及拆迁工作应遵循“先补偿、再拆迁”的原则,因此,任何在未经补偿前提下进行的拆迁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并且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在其期限届满之后,被拆迁人依然可以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提出赔偿要求。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产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需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包括货币补偿的方式、支付金额及其支付时间、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搬迁费用、临时性安置或周转房租金、因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法以及过渡期限在内的各种事项达成补偿协议。
在补偿协议达成后,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其在补偿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应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先行补偿,然后再让被征收人搬离”的核心理念。
已经做出了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向被征收人发放补偿金以后,被征收人均应该在补偿协议所约定或者补偿决定已经确定的搬迁期限之内完成搬迁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够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或者采用违规行为如中断供应水电暖气管线、通道交通灯设施等方式,强迫被征收人离开住所进行搬迁。
同时,还严禁建设单位直接参与到搬迁活动之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