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车财产权分配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细致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若被认定为是女方家庭在婚礼上赠与给出的汽车,那么此种情况就是作为女方在婚前独自拥有的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不应再试图从中分割。
其次,如果汽车表面上登记在女方名下,然而实际上存在在婚后由双方共有的财产购买这一前提条件,那么此辆汽车的权益应该被认定为属于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
此时,夫妻俩可以先尝试自行商议解决这个问题,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便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经过法律程序,法院可能会将这辆汽车的所有权判给其中的一方,同时也会要求另一方做出相应的货币补偿;
而如果夫妻二人均未表达出对汽车所有权的任何主张,那么法院将会把车子售卖所得的资金,按照各自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