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前男方提出结束恋人关系,女方有权要求归还所支付的彩礼费用。
实际上,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院通常将给付彩礼的行为视为一种附随结婚成就为前提条件的赠与行为,倘若最终未能缔结恋爱关系,那么理应退还相应的彩礼费用。
然而,当涉及到返还彩礼这一主题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关键因素:
首先,相关两人共同生活了多长时间;
其次,未正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真实原因何在;
最后,彩礼资金的实际用途究竟如何。
尽管具备符合返还彩礼的相关事项,然而并不意味着彩礼将会被全额退还。
恰恰相反,人民法院在裁定确定返还金额时,往往会根据涉案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育有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各自经济状况以及彩礼数额高低、过错程度等多重因素来权衡并酌情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