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满后,若二者决定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这是否合法或可行。
然而,关于新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完全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的行为都不存在违法行为。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那么他们就必须与该劳动者继续续约并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