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抵达之时,倘若承运人已知晓收货人的具体信息,理应迅速向其发出妥当的通知;
第二条要求涉及其在过失原因导致货物遭受毁灭或丧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必须依法照章对相应损失进行赔偿。
假设的情境是存在两个及以上的承运人共同使用同一运输形式进行联运合作,在此种条件之下,一旦出现货物在某个运输区段上有损失情况时,则责任人将由与托运方订立合约的承运商来负责;
反观在被认定为某一特定运输区段出现损失的情况下,则由与其签订协议的承运人还有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起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