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情况可被认定为工伤范畴:第一,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及单位办公室区域内,因为岗位职责相关原因遭受意外损害;
第二,劳动者在工作日前后的单位办公区域,执行与日常工作相关的准备事项或收尾环节时遭受意外损害;
第三,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和特定工作场所内,因其岗位职责而遭受到来自外部的暴力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的损害;
第四,emissions劳动者患有与其职业紧密关联的疾病;
第五,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勤在外期间,因为职务原因遭到意外损伤或者不幸失踪;
第六,劳动者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尽管遭遇了并非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但因其导致的伤害仍应认定为工伤;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当被明确判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