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论何人先行提出离婚,皆不意味着其将会遭受损失。
在法律体系中,并无设定谁先提出离婚则将遭受损失或利益优势之规定,离婚情况可被划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大类别:1、对于协议离婚而言,即为夫妇彼此在财产划分及子女抚养等议题上达成协定后再向法庭申请离婚手续。
由于此份协议乃是由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故其无关乎谁首先提出,谁便会承受损失。
2、至于诉讼离婚,决定离婚与否关键在于夫妇间感情是否已达到破裂程度,若证据确凿,审判人员将做出离婚裁决。
关于谁将承受损失的问题,答案往往取决于究竟哪方为过错方。
在此种情形下,并非争议焦点谁首先提出离婚或其他事项,而在于究竟是谁导致婚姻关系破碎,亦或是应当对婚姻破裂负有首要责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