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婚前由任何一方单独全额支付的房产,通常会被认定为该方独有的
婚前个人财产。
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有以下几类财物是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所专属所有的
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遭受伤害而依法获得的相应
赔偿或补偿;
(3)
遗嘱人或赠与人在生前已经明确指定仅归属于该方的财产;
(4)某一方特用的生活日用品以及(5)不属于以上任意一点,但应划归为某一方独有的其他类型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