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张退还彩礼的情形,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1)若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2)即使男女双方已然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然却并未共同生活;
(3)倘若在婚前男方所支付的彩礼严重影响其生活品质。
在上述第二点和第三点的情况下,应当将引发争议的男女双方是否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尽管满足退还彩礼的情形清晰明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全额退还彩礼依旧不是绝对的必然事件。
通常而言,人民法院在裁决返还金额这一问题上,往往会考虑多项因素,包括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期限长度、是否拥有共同的孩子、财产的具体使用方式、双方经济状况的优劣、彩礼的实际价值以及过错责任等多方面因素,再根据这些因素综合考量后,才会决定最终返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