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财产权益均属于其个人所有。
在结婚之前,若有当事人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且依法享有房屋完全所有权的房产,毫无疑问地归属于购置者个人的婚前财产范畴,并不构成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假如在结婚前一方独立承担购房负担并在特殊情况下决定将产权登记在彼此双方名下的话,这无疑被视作是对于另一方的爱意表达,此时这类房产便纳入了夫妻共有的范围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