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所涉及的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购买房产的具体状况。
首先,我们考虑在婚前购房并登记在自身个人名下的这种情况。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此类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并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在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这个时候,该房产就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最后,我们关注婚前购房,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共同财产进行还贷的这一情况。
在此情形下,无论是贷款支出还是所涉财产的增值收益,都应被视为夫妻共有,因此,当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对方有权获得与付款总额相等份额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