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追认权人士对效力待定合同时的否定硏究之后,此类型合同自其产生的那刻起即被视为无效(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已然成立,然而其所具备的法律效力却是未知且不稳定的。
该类合同既不属于有效之列,亦不具有无效的情形,与有效和无效的合同形式相去甚远,同时又有别于可变更及可撤销合同。
然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切性质,将由行使追认权的第三方决定,这也是他们对特定期限内所作出有效追认可有权利的直接反应。《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