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的抚育金支付问题,建议应当涵盖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结束的这一周期。
在此期间内,倘若未成年人年龄介于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之间,且其劳动所得成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亦足以支撑起所在地区一般的生活标准的话,则家长可以考虑终止提供抚养费用。
然而,若子女在十八周岁之后仍未能独立自主谋求生存能力,家长在法律规定下仍然需要承担抚养义务,支付必要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