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虽然夫妻共享财产所有权,但是仅有其中一方可自行支配这些财产。
然而,针对某些重大事宜,任何一方均不能私自做出决策。
如果夫或妻在日常生活之外需对夫妻共有财产实施关键性处理行为,则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如若他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则另一方不得以未同意、不知情等为由来反驳善意的第三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