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彩礼并不被强制性要求予以退还。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以下几种情况则可视为促使退还彩礼的缘由:
首先是针对未履行婚姻登记之双方关系的情况,此时完全有理由要求退还彩礼;
接下来另外两种情况则是尽管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却无法进行共同生活,或者是在婚前支付的彩礼导致了支付方的生活产生严重困难,这两类情形在离婚过程中也应当退还彩礼,且后续两种状况均须建立在双方先已正式离婚的基础之上方可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