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爱情条约之前,需注意其所需具备的有效性关键要素包括:
首先,协议双方必须对所签署的关于家庭财产的约定持有完全自愿的态度,绝不应该出现任何形式的隐瞒、欺骗、恐吓以及乘人之危等违法行为;
其次,合约的具体涉及范围应当仅限于婚姻关系确立前及过程中的家庭财产部分,而非婚姻关系确立后所拥有或继承的财产;
最后,协议的各个条款内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不可逃避法律约束亦不得违背基本善良风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