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情况紧急时,子女确实难以成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因为他们具备继承权,可能导致遗嘱有效性受到质疑。
然而,作为我们国家的公民,你拥有选择以下各种遗嘱形式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以及经由公证机关核准后产生的公证遗嘱。
依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公证遗嘱被视为所有遗嘱形式中的最高效力形态,这项工作将由公证机构来负责执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