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处于分居阶段时,理论上来说是不能提请法院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析产分割的,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寻求分割所需。
以下便是可能触发此类请求的两种具体情况:
首先,若是在分居期间,某一方存在隐藏、转匿、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有财产,或是蓄意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项等行为,从而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夫妻共有财产权益构成了严重侵害;
其次,如果在分居期间,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一方身患严重疾病需要接受治疗,而其配偶却拒绝支付与此相关的医药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