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此项原则应当深入贯彻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过程当中。
在婚姻终结的时刻,男女两性均有权参与共同财产的分配,同时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以保障婚姻终止之后的物质生活需求。
2.维护子女权益与关注女方感受的双重考虑。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下,由于诸多客观因素所引发的社会位置差异,女性往往处于相对薄弱的地位。
因此,法院在做出裁决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女性面临的实际困境,尊重并体现出实质公正。
3.贯彻无过错原则。
婚姻破裂并非全然源于男女任何一方的错误行为,在此情形下,法院在裁决过程中必须确保无过错一方能够得到足够的保护及合理的待遇,比如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是遭受到遗弃对待的一方,应多分配一些共同财产予以补偿;
至于犯错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相应减少其分割所得财产份额。
4.促进生产发展和便利个人生活的实践原则。
在审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时,法院务必重视并考虑到这些财产要物尽其用,这样既可为推动离异双方各自展开新的生活提供物质支持,也有益于离异后的现实生活需求。
5.严格遵守国家、集体以及他人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原则。
正如前文所述,分割共有财产仅适用于婚姻当事人之间的问题,绝不允许矛盾激化扩散至其他个人或者群体之中,更不可触碰触碰国家社会无形的价值底线。
值得指出的是,倘若存在婚外情等不当行径的一方,此方可被视为有过错的一环,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事宜上,理应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