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搜查都仅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侦查人员实施;
2. 在实行搜查过程中,必须向被搜查者展示有效的《搜查证》,若无此证,被搜查者有权予以拒绝对其进行内容全面的搜查。
该公安机关有效的搜查证应遵循法律规定,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正式签发;
3. 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与拘留等过程中,倘若遇到紧急状况无法及时申请和获得搜查证的话,亦可依法进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性搜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