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损坏或内件数量不足等情况时,对于已进行保价的快件,应当遵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事先与寄件人就保价问题达成的协议,以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
而针对未进行保价的快件,应依据相关的民法法律法规,采用法定标准来确定相应的赔付责任,这一切均依据于《快递邮件管理暂行条例》。《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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