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各项条件者方可被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
首先,犯罪主体方面的要求较严格,只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具备相关条件时方才可以构成这个罪行。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无论是蓄意实施还是疏忽大意而为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确定构成了对通信自由权的侵犯,即可被视为是有意识地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
再次,在侵害之客体上,本罪所针对的主要对象为公民的个人信件,尽管这些信件可能形式多样,如电报、信函、书信等各类书面通讯载体,但并不包含那些诸如汇款、包裹乃至书籍纸袋等非传统意义上的邮件。
最后,从行为实践来看,该罪名的客观要件主要体现为隐匿、销毁或强行打开他人信件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