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借款者于购买其所借用之计算机后,自双方
法律关系产生约束力之日起即享有了计算机的所有
产权权益。
众所周知,在常规的动产交易中,若无其他
法律效力上的瑕疵,
物权的转移效力通常是在货物实际交付的时刻开始产生的。
因此,当购买者支付足额货款并完成设备验收,他们便以实际买受人的身份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
然而,如果在动产物权的确认和转让之前,相应的所有权人已对该动产拥有了实际控制权,那么自相关的
民商事协议生效的那一刻,对应的物权就应随即产生权益效力。
所以,涉案借款者在购买了自己所借用的计算机之后,从买卖协议生效的那个瞬间,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了该计算机的实际所有者。《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