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婚姻双方在感情出现裂痕之后,有多长的时间未能处于同一居住环境之中,都是无法达成自动离婚的事实的。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夫妇间享有离婚权利的唯一途径只有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或是直接诉诸于司法机关请求离婚这两种方式。
当夫妻因为情感上的芥蒂而陷入分离状态时,如若他们希望解除这段婚姻关系,首先得采取的是协商解除的方法,如果这种途径不能达到目的的话,那么他们便有权寻求人民法院的介入来进行审理解决。
只要这对夫妻因为情感上的沟通失败导致不同居现象已经持续长达二年以上的时间,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它将判定这对夫妻之间的情感裂痕确实已经达到了不可修复的地步,因此会依法准许他们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