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网络平台赌博推广活动者,可能涉及到被指控犯有开设赌场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犯罪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处罚,并处以罚金。
若明知该平台是一个赌博网站,却继续向其提供任一服务或者协助的,将视作犯下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行为,需接受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项之规制。
这里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举内容:
首先,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以及技术支持等服务时,服务费用等额超过两万元人民币的;
其次,当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且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超过了人民币一万元或者协助收集赌资总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后,若为不少于10家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密切关联的广告,并且在四舍五入后达到100条以上的,也应受到刑罚追究。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列举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不同、罪行轻重等因素有所差异,切勿一概而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