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欠款之诉的法定时长为三年。
此种时长从权利人知悉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致损失及责任人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若自权益遭受损失日算起,已逾二十年之久,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
倘若出现特别情形,人民法院亦可能根据权利之人的相应请求进行延长。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项分期偿还,则诉讼时效期间将自最终一次偿还款项之日起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