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致使车辆受损之解决方案在于受害方需立刻与责任方取得联系,同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明文规定严禁自建筑物内抛掷物品,若经调查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者时,除非能确切证明本人并非侵权责任人,否则均由有可能成为加害方的建筑物使用者提供补偿。
被要求进行可能加害补偿的建筑物使用者在支付相关费用之后,拥有向实际侵权行为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