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中一方在外产生债务问题,另一方是否应当予以偿还,其判定需依据对应债务状况来进行分析。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形成的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作为另一方,必须共同承担相关责任。
然而,若夫妻间的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借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此种情形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需由另一方共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