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确实存在一定风险。
在签订合同时若无意中将名义购买者纳入其中,一旦实际购房者无法按时偿还住房贷款,那么出借名义购买者将承担高度的债务风险,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导致信用评价受挫,这无疑会对他们未来的购房行为以及申请各类银行贷款和信用卡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
同时,当真正决定购买房屋之际,由于曾经参与过购房活动,可能会因此而承受更加严厉的监管政策的制约。
此外,倘若名义购买者占用了您的购房名额并再次进行房地产交易,则必然会使此次交易归类为第二次购房,从而引发更高比例的税费支出,对于您来说无疑是个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