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因一方实施同性恋行为而构成离婚请求的案例中,首要面对的法律问题即为该特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规定用以确认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条件。
关于如何判断夫妻双方间的情感状况是否确实已经走到破裂边缘,这需要从以下多个层面进行全面分析:
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展情况、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当前夫妻关系的实际状态以及修复婚姻关系所具备的可能性等等。
倘若一方实施同性恋行为确实导致了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法院有权利据此作出生效性的判决,依法批准离婚手续的完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