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投资在婚后的归属问题并非毫无争议,其界定取决于诸多因素。
若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前投资而获得的收益存在明确约定,那么收益的归属认定便以此协议为准。
反之,若无特别异议,则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举凡婚前投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及自然增值等都不应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而作为投资方的婚前个人资产。
而至于婚前投资因婚后经营管理带来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应归计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范畴。
以举例说明——譬如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债券并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又或者进行存款行为而收获的利息收益,皆属于自然孳息,这些所谓的利息收益应当算作投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再者,倘若一方利用自身的个人财产投资于某公司或企业,婚后其所在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分配,源自于婚后公司经营管理的努力成果,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这部分利益应理解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