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扣除工资的30%并不合理。
然而,如果因为员工提前解约给企业带来了实际财务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该员工的正常薪资中适当扣除相应费用,但是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其当月平均工资的20%。
如果扣除之后所剩下的部分不足以覆盖所在地区的最低月工资水平,则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