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债务关系中,若债权人有权向部分或全体债务人催收全额的债务,则此种债务被视为连带责任类型。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若债权方人数达两位及以上,即便其中部分债权人尚无清偿全部债务之必要,亦可共同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倘若债务方人数达到两位及以上,并且债权人有权利向部分或全体债务人索取全额的债务清偿,那么这种债务关系即划定为连带性债务范畴。《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