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范畴内,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可达到三十七天之久。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应确保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严格执行讯问程序。
若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查批复。
2、若拘留期限届满且未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需立刻释放作者。
法定的定义中,拘留是指扣押和拘禁,通常情况下可以细分为以下三个类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
其中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拘留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
而民事拘留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方面所采用的处理形式,作为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