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原先所获得的婚前财产原则上应视为属于该当事人的私人财物而不宜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夫妻之间已经就婚前财产之归属问题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则需依照此约定执行。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那些出于规避法律目的而做出的财产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例,以下类型的财产可被定性为夫妻一方的私人财产范畴:
首先是一方在结婚前获得的财产;
其次是基于一方向另一方遭受的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然后是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由某个特定人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再者是某一方单独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性质的、必须唯一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类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