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房屋购买方式以及登记在谁的名下等因素。
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若房屋系一方以个人财产全额支付购房款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则该房屋可视为其个人所有;
其次,倘若房屋在结婚前通过贷款购置且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但后续还款均由双方共同承担,则此种状况下,离婚之时,房屋将划归登记人所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起至离婚之日止,房屋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及共同缴纳利息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有权就此部分进行分配请求;
另外,如果在婚后,夫妻双方分别获得父母的资金资助用于购房事宜,并且全款项付清,不管房产登记在谁名下,皆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来按照份共有的形式加以处理。
若是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除非事先有明确约定分配比例,否则即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房屋登记在何人名下,只要是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作为购屋资金来源,那么这类房产便自然而然地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内。《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